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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疑遭恶评?《民法典》为见
2020-08-27 返回列表

近日,两名医学生在湖南常德火车站跪地救人的视频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在这段视频中,两名医学生轮流接力为突发疾病倒地的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可惜仍无法挽回该男子的性命。


随着视频的广泛传播,一段评论也引起了大家的热议:“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

 

 

那么,这两名女生是否如评论所言

因其未具备行医资格证而应向死者

及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见义勇为是指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胡婷婷解释,在本案中,两位女孩只是医学院的学生,并非收治了病人的医院的医护人员,对死者没有法定职责或义务。她们的施救行为是为了保护倒地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并非为了自身,保护的是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

 

紧急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

救助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心脏骤停时实施的胸外按压,由于按压深度非常深,在长时间按压下有可能导致肋骨骨裂或骨折,这种伤害是因为紧急救治本身造成的,因此救助人依法不应就肋骨骨折向受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实施了过当或者错误的施救手段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胡婷婷认为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不强人所难,与正当防卫不应严苛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与被害行为程度对等的原理相同,对紧急救助时的行为同样不应苛刻对待,比如不应要求救助人采取完全对等的胸外按压强度,不应要求救助人完全避免对受助人造成二次伤害等等。

 

 

为何两位女生不应对受助人的死亡

承担赔偿责任?

 

胡婷婷解释,举重以明轻,就连因紧急救助行为导致的受助人受损害的,救助人都不用赔偿,那么系因受助人本身的身体、精神、状况等方面导致的损害,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受助人系因急病突然倒地,正是因为他的疾病,两位女生才为其实施胸外按压,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死亡结果并非抢救行为导致,而是其本身疾病所致,因此两位女生当然不应赔偿。


因此,该条款被称为“好人条款”,系见义勇为者因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时的免责条款,意在为见义勇为者解决后顾之忧,不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 

 

 

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自身损害应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本案中两位女孩因紧急救助行为错过列车,她们因此损失的退票购票费用可向死者家属要求适当补偿。


近二十年来,老百姓们对见义勇为一直持谨小慎微的态度,各种受助人将救助人告上法庭、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新闻事件似乎一直传递出这样一种声音:谨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会带来损失甚至无尽的烦恼。


胡婷婷认为,正因为这种担忧在我国社会已成普遍现象,我国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正是希望通过法律,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利益和及时助人的仁爱精神,扭转这种“见义勇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刻板印象,告诉人们——遇到需要帮助的人,请伸出援手、放心地帮助TA吧,《民法典》会为你撑起保护伞,让英雄无需再因自己的热心施救行为而担惊受怕,做好事再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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