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
(三)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户外广告设施主管机关审查并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登记审批的,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上(以下统称载体)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条幅、旗帜、气球、门店招牌等设施。
(四)总体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主管部门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核准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用事业管理、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一)规划目标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二)规划原则
1、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2、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的原则;
3、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4、安全性原则;
5、创新性原则。
(三)户外广告分区设置指引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布局、用地性质特点、人口活动频率分布、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城市景观特点等,结合城市灯光环境确定城市户外广告布局分区,提出各分区设置指引,为进行更深入的规划与设计提供依据。
1、户外广告分区要点说明
分区地区范围含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及场地;分区内的道路含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米以内的范围。
2、户外广告分区类别说明
根据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和分区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区分为户外广告禁设区、户外广告控设区、户外广告宜设区。
(1)禁设区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的灯箱可设置少量户外广告)的路段或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