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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
2019-07-27 返回列表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 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关 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44号) “六步走”工作安排, 切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按法人原则落实台账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 款金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同时,建立定期报送制度,从2010年12月起纳入 监管报表体系,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局按季填报,统计部门汇总。具体报送内容、 方式及要求由银监会统计部另行部署。
 

二、按分类处置原则分类监管
 

各银监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 理四类(以下简称为第一、二、三、四类)贷款,进行分类监管:
 

一是监测第一类贷款。各银监局要建立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逐户监测制度, 密切关注整改情况, 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持续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 常、可持续等情况,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对于该类贷款的新增债 务,各银监局还要严格监测贷款集中度是否合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二是监督第二、三类贷款。各银监局要监督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制定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工作推进 时间安排表, 通过项目剥离、 公司重组、 增加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 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 直接收回等措施,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完成各项工作。同时,各银监局要扎实建立辖内银行工 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监督掌握第二、三类贷款处置情况。
 

三是监控第四类贷款。 各银监局要按照国发〔2010〕19号文的要求,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不再承担融资任务的 平台转轨改制工作,督促辖内各银行逐户明确相关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确 保存量贷款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严格监控新增贷款情况,对于不符合国发〔2010〕19 号文要求,项目没有足额资产抵押和现金流的,严禁新增贷款。在必要时,应要求各银行追 加风险缓释措施或逐步收回存量贷款。
 

三、按权责明确原则统一会谈
 

2010年11月15日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银 监局组织、局领导带队,各地银行业协会协调辖内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平台进行 会谈,敲定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确定平台贷款的整改处置方案,并形成会谈纪要,交由地方 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
 

(一)第一类贷款
 

对于现金流全覆盖、并拟整体划转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第一类贷款,在会谈中需 从三个方面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平台名单。该名单及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金额需由借款人、贷款人及负有连带还款责任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三方法人代表签字,一式四份交由地方政 府、 银监局、 平台及银行备案, 并作为银行相关负责人风险问责的依据。 二是明确风险自担。在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后, 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 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新增贷款不得由政府部门和主要依 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还款承诺。 三是明确问责机制。 地方政府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共同对第一类贷款进行监测, 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由非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贷款不良的,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 (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 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第二、三类贷款
 

对于拟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和清理回收的第二、三类贷款,在会谈中需明确项目剥 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保全分离和清理退出的具体工作措施,同时确定 整改进度时间安排表和整改方案,报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并督促按期 整改。
 

(三)第四类贷款
 

对于仍纳入平台贷款管理的第四类贷款,在会谈中需明确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 按照贷款协议约定足额偿还债务本息, 避免出现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 转嫁偿债责 任和逃废债务等问题。同时,通过增加担保主体、追加土地和优质企业股权及有效收益权等 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方式,缓释平台贷款信用风险。此外,新增平台贷款必须符合《关于贯 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 010〕 412号, 以下简称412号文) 规定, 项目必须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10〕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 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
 

四、按属地原则组织现场检查
 

2010年11月30日前,由各银监局组织,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由银 监会办公厅、法规部、各监管部门、统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抽查组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内 容主要包括:一是平台贷款情况,包括平台名单和贷款统计是否准确,有无遗漏,风险定性 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归属情况等。二是分类处置情况,特别是第一、二、三类贷款的整 改措施是否明确,相关责任人是否落实;第一、二、三类贷款平台名单和第二、三类贷款整 改进度时间安排表是否有三方主要负责人签字; 是否建立了第一类贷款监测系统等。 三是工 作合规情况,逐笔检查2010年6月30日后新投放的平台贷款是否符合412号文规 定, 全覆盖类贷款现金流计算是否符合412号文规定, 相关工作是否符合244号文规定等。
 

五、按局长负责制原则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2010年12月15日前,各银监局对现场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 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银监会。
 

六、按分期还贷原则改进贷款偿还方式
 

平台贷款绝大部分为中长期贷款。从此次清查看,普遍存在整借整还、风险延期暴露 问题,隐患较大。各银行应按照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在充分考虑 项目建设期、达产缓冲期等情况的前提下,采取合法、审慎措施,结合统一会谈,逐一落实 分期还贷要求,做到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切实防范平台贷款风险。各银行应高 度重视,全面做好合同修改等相关工作,按季统计工作进展和分期还贷情况。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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