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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
2019-07-27 返回列表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 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当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运行格局进一步巩固,银行业继续稳健运行,风险抵补能力稳步提高。但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持续,我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时期,银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发展转型,确保“十二五”良好开局,现就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及下一 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当前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
 

(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
 

一是推进信贷科学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各行要着重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三农” 、 小企业、节能减排等薄弱领域, “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要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加强行业研究,自觉将国家宏观 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 方式转型。

 
二是继续深入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确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行 要及时总结去年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经验和不足,并加以改进。对工作不到位、 成效不明显、 未能在限期内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将采取对不到位贷款提高资本附 加和增加拨备、与人行联合调减贷款规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直至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 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特别对没有严格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没 有执行笔笔贷时审查和至少一年一次的贷后跟踪检查, 并因此诱发贷款挪用和其他风险的机 构,要追究首席风险官、条线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行要确保 2011 年按照贷款新 规走款比重达到 80%以上。
 

三是大力推进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补签贷款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 对于新发放的非基础设施类固定资产和项目贷款, 要根据项目原概算和原定建设期、 合理运 营期,确定贷款期限以及科学的本息偿还方式,还本期限不得超过 1 5 年,原则上自项目建 成投产起,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四是对集中度风险加强前瞻防范。各行要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将所持有的债券、 发放的贷款以及表外担保和贷款承诺 (合同明确可无条件撤销的除外) 统一纳入授信集中度 限额管理。 严格设定行业授信集中度, 对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更严格的动态差异化 管理。 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压力测试和风险监测。 银监会将根据需要在第二支柱下对集中度提 出专门的资本要求。
 

五是加强贷款的精细化管理,全面监测信贷质量变化。各行要坚持实施前瞻性、指导性 的经济资本管理,在风险定价和内部考核中运用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 RAROC)和经济增加 值(EVA),做到“算了放,不是放了算” 。在认真做好现金流贴现和利率敏感性分析的前提下, 做好本息覆盖率的测算。 要加强对还本到期的偿付比率考核 (对于所有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 也必须与拖欠一起计算违约率,同时剔除只偿还利息而本金还未到期的部分) 。要更加注重 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和贷款质量管理的精细化, 密切监测贷款逾期率、 非应计贷款比率和贷款 质量向下迁徙率等系列指标的异常变动。
 

六是严格规范“影子银行”业务。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要坚持科学理念。要确保成 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各行要加强“防火墙”建设,严防不当授信,抓好并表管理。 二要继续坚决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 各行要确保 20 1 1 年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全 部转入表内,同时在计算杠杆率、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以及拨备比率时充分反映。严禁用理 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对于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按 10.5%的比 例计算风险资本,并按照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 150%和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 (孰高为准)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对融资类银信合作房地产业务,用于股权投资的,必须 明确资金来源是私人银行高端客户, 并充分披露信息。 进一步督促财务公司规范开展委托贷 款业务。三要审慎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 和洁净转让的原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做好信贷资产转让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风险 评估、重签协议和担保物权转移等工作,防范“不当销售” 、担保落空等合规与法律风险, 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真正服务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真实需要, 并及时、 不遗漏地对转出方和 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计算做出相 应调整。商业银行不得将正常类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二)继续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后续风险防控不可放松
 

一是严格控制增量。仅允许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公租房、廉 租房、棚户区改造)适度新增。对已发放的和2009 年及以前所签项目合约下的分期贷款, 要重新统筹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和贷款项目本身还本付息能力,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资本金到位和工期成本管理。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贷新还旧。
 

二是扎实缓释存量。要严格落实银监发[2010] 110 号文的要求。对于经平台、银行、政 府三方签字确认的全覆盖类贷款,不再列为平台贷款,改作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商业化原 则运行,做好贷时和贷后检查管理;对于现金流为全覆盖且拟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要严格落实抵押担保,开展会谈,补正落实,推进确认工作,核实一家,退出一家;对于保全分离 和清理回收类,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整改时间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担 保主体、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今年各行要严格遵守平台贷款风险资本和拨备的新要求,即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 无覆盖平台贷款,自今年一季度起就坚决做到分别按照 100%、140%、250%和 300%计算贷 款风险权重,提高资本占用成本。要重点加大对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的督查,特别是对正常 和关注类中实际隐含较大风险的, 要严格按照标准重新认定, 相应加大次级和可疑类的占比, 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要确保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 备率均不低于~般贷款拨备水平, 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 也必须制定分年 补提计划,确保 2 -3 年内补足,期间要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三要强化问责处罚。对于国发[2010] 19 号文发布后,即下半年继续违规发放平台贷款, 以及接受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的,要严肃追究贷款发放机构“一把手”及总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该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整顿,代偿性风险大且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将发布叫停令。
 

(三)加强房地产信用风险防控,确保房地产信贷调控力度不减 一是强化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要抓住其平台贷款的特点, 按照前述平台贷款的要求严格 防控风险。
 

二是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控制。 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新贷款, 原有贷款到期收回。要认真做好“名单式”管理,对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认定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以及因法人代表的违法违纪行为,致使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出现重大违约事项的贷款合同约定, 采取加速还款等保全措施。 要密切关注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的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要加要加强对开发贷款的全流程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购地, 强对开发贷款的全流程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购地,严防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借款和 其他各种关联交易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不用土地而改为用在建工程抵押, 其他各种关联交易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不用土地而改为用在建工程抵押,重 视销售回笼款的封闭运行管理。 视销售回笼款的封闭运行管理。对于商业物业抵押贷款,要根据物业的合理经营期限、产 生的现金流和合理的折现率审慎评估物业价值, 不能简单采信中介公司的市场估值, 避免因 物业估值虚高导致信贷风险缓释不足。
 

三是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确保住房信贷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严密性, 着力抑制投资投机等非理性的购房需求,严禁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 严禁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对房价过高、上涨过 严禁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 快的热点城市, 当地银监局要主动开展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一旦查实金融机 构盲目竞争,甚至通过内外勾结、变相降低贷款标准、打“擦边球”等途径来规避调控政策, 要给予严肃处理。要把现有监管要求落实到位,防止出现“次级房贷” ,避免信贷资金违规 进入房地产投资投机领域。
 

四是强化内功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房地产需求增速可能明 显降低的潜在影响,认真审视自身业务发展战略与风险偏好,加强行业信贷集中度管理,科学制定房地产行业信贷战略、合同期控制和抵质押风险管控措施,避免信贷风险过度累积,实现良性发展。 要探索开展多种压力情景下房地产贷款综合压力测试,对有重要影响的客户, 要开展敏感性分析,深入分析其资金链和现金回流情况,并建立必要的风险应急机制。要按 照更严格和更审慎的标准, 建立房地产客户的内部评级体系, 开发针对房地产企业集团整体 的风险计量和评估方法。
 

(四)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深入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案件防控考核体系,使案防工作朝着持续化、常态化的方向发展。对案 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办法要由单纯考核案发数量和涉案金额的 “单一型模式” 向综合考核工作 机制、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和有效性的“复合型模式”迅速转变。各行要层层落实新的案件 防控责任制建设,并确保案件信息报送迅速、准确、全面,推动各项工作抓早、抓实、抓到位。
 
二要加快内部机制建设, 形成风险管理的内生动力。 各行要着重加强内审稽核等内部机 制建设,提升内审稽核人员素质和工作的独立性,明确其信息报告特殊路线,合理设定突查 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和工作方式及质量的基本评判标准。内审稽核各项工作的质效评 价将纳入监管评级参考要素, 并将进一步推行制度执行和案防队伍建设的承诺制度。 对于未 按承诺要求在年内出现实质性改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由监管部门视情况调低监管评 级,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并限期整改到位。同时,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案件风险的针对 性资本要求, 充分结合我国案件实际, 研究建立把案件风险金额与资本各类缓冲和附加挂钩, 与当期拨备立即挂钩的机制。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案件防控的责任在总行和省分行,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求,做到 人员该开除就开除,案件该移送就及时移送,且责任要上追两级。对于各类违规问题,特别 是对屡查屡犯、 屡纠屡错和各类重复出现的操作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 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而且要追究总行和省分行以及所在机构的领导责任。对于已进行过风险提示、却又发 生同质同类案件的机构,除追究其案件责任外,还要追究其落实风险提示木到位的责任。
 

此外,要不断加强信息科技治理和建设,规范电子银行、外包业务和运营管理,切实提 高系统稳定运行水平,保障业务连续性。
 

(五)强化市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加快建立与风险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大中型银行, 要结合自身的发展 战略,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进程中,不断学习借鉴国际最佳作法,针对性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严格提升数据质量水平,合理利用风险模型,加强管理技术的实际应用和持续改善。中小型 银行应着重解决基础性问题,包括账户划分、估值、使用简单有效的方法计量风险等,建立起完整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 .
 

二是加强衍生品风险管理。 合理设定衍生品交易风险暴露的指导性上限, 对于非套期保 值衍生产品交易, 要科学把控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占核心资本的比例, 禁止从事无限风 险的产品以及再衍生产品等高杠杆业务。对于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要全部划入银行账户管理,非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必须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三是强化市场风险的资本约束。2011 年起,取消原来规定的市场风险计提阀值,所有 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按照标准法的要求严格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四是不断增强市场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全面性。 要建立健全市场风险与各业务条线和风 险模块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有关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与银 行现有风险水平和业务发展的匹配度。 要着重加强防火墙建设, 并切实做好对交易对手风险 和新增凤险的研究和评估。
 

(六)密切关注政策环境影响,加强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一是建立科学化的流动性监测体系。 要推动建立月度日均存贷款的统计制度, 各家银行 要按月度监测日均存贷款流动性水平,进一步加强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稳定性的管理。
 

二是切实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要严密监 测流动性风险变化趋势,积极分析货币政策调整的冲击影响,加强现金流预测和限额管理。 要充分考虑各类风险要素之间的关联性, 适时开展流动性风险的压力测试, 并根据测试结果 早预案、早部署。坚决禁止高息揽储、高价交易存款、违规吸存和违规串类。
 

三要积极推进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的实施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流动性覆 盖率(LCR)指标的管理,持有合理水平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保证在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至少 能满足三十天的流动性需求。对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的管理,各行要切实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避免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 资, 并应严格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 确保投行类产品、 表外风险暴露、 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业务的融资都具有相匹配的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七)规范开展代理保险和产品销售业务
 

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强调保护客户利益原则, 向客户出具投 保提示书,全面客观披露相关信息。对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满足要求的客户,要签字确认 客户本人的风险测评结果和真实购买意愿, 并承诺自担责任; 不得对客户出售不适合其购买 的金融产品。 银保专管员和保险顾问应当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不允许保险公司 在银行驻点、开窗口和直接销售。
 

二、下一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推动银行业的战略转型
 

一是要坚持促进实体经济的科学发展。 随着我国工业化步入战略整合期、 扩内需以及城 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银行业发展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一要积极应对产业升级。产业升 级伴随着优胜劣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盲从“新兴”和“战略”示范区,要切实坚守审慎 底线,全面分析行业风险,明确自身的优劣势定位,有选择性地把握发展机遇。
 
二要有效支 持消费发展。消费将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居民消费方式也从“饮食消费”向“穿 住用行”全面发展,要深刻了解消费服务需求的重点和趋势,率先提供高科技含量和高质效 的服务,设定合理的差别化战略,满足有承受能力的消费需求。
 

三要支持经济薄弱环节的服 务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三农” 、小企业、节能环保产业等经济关键领域的 支持力度,积极建立和创新商业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二是要重视差别化发展。 边际效应递减是市场的普遍规律, 同质化发展更是系统性风险 的重要推动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视发挥自身特点和资源优势,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树立因行而异的特色化、品牌化战略,大力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要审慎制定跨境、跨业发展的战略。各行要按照“制度先行、风险可控”的原则, 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完善并表管理、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尤 其要建立综合化经营试点主动退出机制, 试点银行所投资对象的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在 一定宽限期(五年,人寿八年)后应高于或至少达到商业银行良好经营平均水平,并高于其 所在行业良好经营平均水平,否则要主动退出相关投资行业。
 

(二)以完善公司治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为核心,建设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要按照职责界面清晰、制衡协作有序、决策民主科学、运行 规范高效、信息及时透明的原则,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要强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长 期承诺和持续注资责任, 承诺支持银行从严控制关联交易, 积极采取措施支持银行达到审慎 监管标准,并坚持有限参与,主动防止盲目扩张和利益冲突;要全面落实《商业银行董事履 职评价办法》 ,强调董事会的“诚信义务”和“看管责任” ,要有效承担战略决策、风险管理、 薪酬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最终责任,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用, 并切实配合监管当局开 展与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外部审计的互动约谈工作; 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督评价体系和问 责机制,推动建立与长期风险责任挂钩的合理薪酬激励机制。网时,董事会和高管层要在组 织架构、人力资源和激励约束机制上对风险管理给予足够支持,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将良 好风险文化根植于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着力形成风险为本的管理文化。
 

二是健全风险战略、风险偏好和前瞻性风险管理手段。首先,各行要在进一步发展内部 风险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将客户评级、经济资本、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指标引入风险战略 和风险偏好的总体框架中, 并制订与之相适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风险管理政策、 程序和限额, 构建形成高效的风险战略传导机制。 其次, 要进一步从管理和技术两个维度强化各类风险管 理的精细度和前瞻性。要强调押品估值的科学性,提高贷款分类的细分度,发挥压力测试的 引导作用,并积极引入压力风险价值(Stress VAR)、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和关键风险指标 (KRI)等先进方法和工具,全面前瞻地评估日益复杂的风险变化。最后,要着力加强数据和信 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数据的集中、标准化管理,建立 坚实稳固的数据治理机制,切实提高风险管理信息和监管报送信息的数据质量。
 

三是加强并表管理。要科学有序抓重点,把向上和向下并表做到位。向上并表,要坚持 银行集团的控股股东或者相对大股东是银行,并将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大目标推进。 原则上 不再允许证券、基金、信托、保险以及非金融类企业做银行集团的控股股东。对目前已存在上述控股股东的银行集团, 201 1 午起银监会将加强年检, 保证股东资质达到风险审慎标准。 向下并表,要按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要求扎实做到位。控制好非银行附属公司的杠杆 率,加强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对高风险非银行业务,应视情况采取结构性措施进行规 模限制。 各行要高度关注母子之间和子子之间等关联交易, 并严格向相关监管者及外审进行 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传染。要不断强化母行责任,对一级附属机构要进行一年一 次的后评价,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书面报告。
(三)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落实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
 

危机以来, 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面推进监管制度改革。 在积极借 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加快推动 Basel II 和 Basel III 的同步实施, 并行推进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工作, 将各类缓冲与附加以及风险权重与重大风险防控工作开 展情况及成效挂钩,今年起步,并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新的国际标准。各家银行业金 融机构要着重做到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提高认识。全面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既是我国 作为二十国集团、 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 也是推动我国银行 业落实“十二五”规划,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第二,充 分准备。各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要率先垂范,领导和推动全行员工学习国际新监管标准,充分领会其精神和实质,梳理本行的风险管理和业务流程,发现差距,做好评估分析工作。 要升级和改造信息管理系统, 强化数据填报和信息管理的屯子化, 为国际标准的落实奠定坚 实的基础。第三,全面落实。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绝不仅仅是监管指标的达标工作,而是 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核算乃至管理信息系统、信贷文化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全 面的要求。各行要在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以及进一步补 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上下功夫。 要通过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 实现公司治 理和风险管理水平质的飞跃,实现经营方式的有效转变,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 0 一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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