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日前,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市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发通知就《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财行〔2014〕32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到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13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3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在清远市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而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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