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区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解决目前市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数量偏少、市场竞争空间过窄的问题,本着放开市场、充分竞争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区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按规划组织实施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
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156号)要求,2011年8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编制完成《清远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2011—2020)》(下面简称《规划》),并经五届八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根据《规划》要求,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选址布点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选址布点对《规划》进行完善,今后市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
二、实施步骤
(一)处理好预拌混凝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清远市区(包括清新县城)有预拌混凝土企业6家,其中依据《清远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清府办〔2007〕66号)的规定,通过招投标获得经营权的有4家,分别是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清新新正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市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营期限都为15年,已建成投产的有3家,其中清远市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标后至今未建成投产;未通过招投标获得经营权的有2家,分别是清远市威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市政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上述6家企业采取不同方式处理遗留问题,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通过招投标获得经营权并建成投产的3家企业,中标款按年折算,扣除其已经营年限的部分,退回余下中标款,收回经营权。由清新县负责招投标的清新新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也采取同样的方式收回经营权。
2.清远市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标后至今未建成投产,中标金额、投标保证金全部退回,收回经营权,由市城乡规划局重新规划布点。其征地相关费用在市职教基地征地时一并解决。
3.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清远市新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原规定其经营范围限于政府工程项目,今后取消经营范围限制。
4.目前正在生产中的威信、合展、新正、新力、砼业等五家混凝土搅拌站准许继续经营,重新核定经营期限为5年,不得随意转让,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生产项目申报审核。
(二)做好市区现有五家专项工程搅拌站的市场经营管理工作。
市政府本着放开市场、充分竞争的原则,为在短期内增加市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数量,准许已建的“万科城”“美林湖”项目、清远碧桂园项目、恒大银湖城项目、“清远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和广清高速扩建项目等五家专项工程搅拌站进入市场经营,由清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书面通知上述5家搅拌站办理有关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审核,逾期不能获得资质证书的,不得参与市场经营,其承建项目完成后,其搅拌站将被取消生产资格,自行拆除。
2.市政府对恒大银湖城搅拌站已收取的费用,将参照通过招投标获得经营权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计算方式,收回经营权,政府退回相关费用。
3.上述专项工程搅拌站获得预拌混凝土资质后,经营期限核定为5年,并不得随意转让,必须按规定进行生产项目申报审核。
(三)放开新建搅拌站投资项目市场。
1.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经市政府审定的新建搅拌站规划布点,并按规划确定项目投资者。
2.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项目投资者,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其经营权,并进行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审核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
(四)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
1.新建搅拌站所选用的设备技术具有先进性,且设备设施配套完善,并达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三级以上资质相关的条件要求。
2.采取各项措施对各种污染物进行有效的治理,降低其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搞好周围的绿化、美化,以减少对附近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建设,实行综合利用和资源再生产。
3.新建搅拌站的经营期限核定为5年,不得随意转让。
(五)投资者经营权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项目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提供的相关部门资料进行核查,确定投资者的经营权。投资者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经国土部门同意的合法使用土地证明;(2)有经规划部门同意并符合选址布点要求的证明;(3)有经环保部门同意的环评报告;(4)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其它经济组织或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的自然人;(5)在清远市区、清新县内,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成员,不得参加本次项目的投资,同时也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项目的投资。一经发现,政府有权收回项目经营资格;(6)提供资金证明,保证具有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资金3000万元。
(六)项目建设工期要求。
项目投资者获得搅拌站经营权资格后,从确定之日起180天内,搅拌站必须建成投产,逾期不能完工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否则视为放弃经营权资格。
(七)办理项目申报审核和资质。
1.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办理生产项目申报审核。
2.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按程序办理资质。
三、建立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体系管理
1.清远市区(包括清新县城)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到清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进行生产项目申报审核,同时交纳500万元诚信保证金,确保预拌混凝土企业合法经营,若企业放弃经营权时将按规定退回诚信保证金。
2.预拌混凝土企业经营权期满,需要延期的搅拌站,必须重新申请经营权。
四、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156号),并根据省政府令156号制定《清远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加强企业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完善质量体系管理,对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预拌混凝土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信息价管理,放开市场价格,充分竞争。
(二)制定《清远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通过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加强例行的监督检查、把好原材料的质量关、加大惩处力度等手段,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供应的全过程加强质量监管,促使预拌混凝土企业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考核考评工作,并实行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检查管理,对企业存在的相关问题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四)完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环保治理工作,设置搅拌站运营审核期限,按一定期限对搅拌站进行审核,当因城市规划发展需要,搅拌站的运营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或其它原因不适宜再运营时,必须无条件搬迁或关闭。